(2012)泸泸执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林朝华申请执行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华,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665-2号申请执行人林朝华,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关于林朝华与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2012)泸泸执字第665-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县田巴凼煤业有限公司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的存款40039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