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继勇与赵俊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45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昌义,男,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政法巷6号。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叶 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