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