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前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前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常发工业园。被告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西石沟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常发农业机械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安吉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燕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