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某某、荆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荆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荆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荆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