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