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346号刘健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健,男,32岁。因本案于2013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刘健以自己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赌博输钱为由,通过邮寄视频U盘和信件、报警等方式,对被害人林一某实施威胁,向林一某勒索人民币15万元。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健去到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向被害人林一某勒索人民币7.5万元,最后被害人林一某以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先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刘健。被告人刘健得手后准备逃离时被人赃并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健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庭上,被告人刘健辩解称没有实施勒索行为,所得钱财是被害人林一某自愿给付的。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5日开始,被告人刘健以自己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赌博输钱为由,通过邮寄视频U盘和信件、报警等方式,对被害人林一某实施威胁,向林一某勒索财物。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健去到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向被害人林一某勒索人民币7.5万元,最后被害人林一某以没有那么多现金为由,先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刘健。被告人刘健取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准备离开时被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的员工控制,随后赶到的民警将被告人刘健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林一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的主要内容:2013年1月6日12时许,我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收到了一份快递,打开后发现里面装有一张信纸及一个移动U盘,信纸上的内容是:“奇奇经理:当你看到录像时,你应该不陌生吧!这几天你们公司运营不正常吧,经常有警察来检查,说不定过几天你们那里都要上电视台或者上报纸都有可能。大家都想过年,如果你们对录像感兴趣找时间谈谈。如果不感兴趣,我就把它放到网上去看看。联系电话:134XXXX****。”该U盘存放着两段视频,内容是在一个游戏场所里面有些人在打游戏机。之后我多次与对方联系,至2013年1月11日收到一条信息,内容是:“胡经理你好,那个录像你们公司准不准备要的。如果不要老子就把它放到网上去。让你们几家店关门大吉。等一下会有警察到你们店来。”之后对方打电话给我要求在2013年1月12日面谈,但没有出现。2013年1月13日15时许,我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楼下见到了一名身穿黑色长衣长裤的陌生男子,并把该男子带到办公室,我问该名男子寄这些信件和移动U盘的目的是什么,该男子说:“之前我在你们的游艺乐园打游戏机赌博输了几十万,我现在要问你们拿回15万元给我,如果不给我这些钱,我就把拍了你们游艺乐园开设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的视频放上网,你们看着办吧!”我知道该男子的目的是想用所谓的游戏机赌博视频来敲诈15万元,为防止该男子逃跑,我一边跟对方谈价钱一边暗示马某某报警。我假装与该男子讨价还价,最终对方说最少要给7.5万元,我就说店里只有4万元,该男子说:“现在我先收4万元,还有3.5万元明天再来收!”于是我就从办公室的保险箱里面拿出4万元给他,该男子将钱直接放到黑色夹克内袋就离开,当他走到游戏机室门口时,我的员工把他抓获,并从他身上起回了4万元。案发后,被害人林一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健就是于2013年1月13日15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内向其敲诈钱财的男子。(二)被告人刘健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供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10月开始,我在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玩连线游戏进行赌博,共输掉现金24万元。2013年1月5日,我在三水区白坭镇邮政局向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的经理快递邮寄了一个电脑移动U盘和信件,移动U盘的内容是我在该游戏机室赌博的情况,信件的内容是以公布U盘视频相威胁,要求与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的经理谈谈,希望他退还我输掉的钱。2013年1月11日下午,我用手机发给对方一条信息,内容是:“胡经理你好,那个录像你们公司准不准备要的。如果不要老子就把它放到网上去。让你们几家店关门大吉。等一下会有警察到你们店来。”之后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经理曾两次致电约谈我,被我拒绝。2013年1月13日14时许,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经理致电我要求见面谈,我就答应了。16时许,我去到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的办公室,与该游艺中心的经理谈话。我要求对方把我输掉的钱退还,对方不答应,我就要求对方给15万元,对方还是不答应。经过讨价还价,对方答应退还7.5万元,我就同意了。对方说现金不够,先给4万元,剩余的钱明天再给。我拿着4万元准备离开时,突然被四、五名男子围住,并把我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又把4万元和我的手机拿走。案发后,被告人刘健指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就是案发现场。(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马某某(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1月6日晚上,我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上班,看到老板林一某当天收到的一份快递,快递里面装有一张字条信纸和一个移动U盘,字条上大概内容是:“奇奇经理,当你看到录像时,你应该不陌生吧!这几天你们公司运营不正常吧,经常有警察来检查,说不定过几天你们那里都要上电视台或者上报纸都有可能。大家都想过年,如果你们对录像感兴趣找时间谈谈。如果不感兴趣,我就把它放到网上去看看,联系电话:134XXXX****。”不清楚U盘的内容。2013年1月13日15时许,林一某和一个身穿黑色长衣长裤的陌生男子在办公室里面谈,我也在场并拿林一某的手机在偷偷录音。林一某问该男子寄这些信件和U盘到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的目的是什么,该男子说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里面打游戏机赌博输了几十万元,现在向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讨还,如果不给钱,他就把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开设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的视频放上网。该男子索要15万元,林一某说没有这么多钱,只有7.5万元,该男子就同意了。林一某又说店里面只有4万元、还有3.5万元明天再给,之后林一某从办公室的保险箱里面拿了4万元给该男子。该男子拿着该笔钱准备出去,到办公室门口时被警察过来抓住了。案发后,证人马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健就是于2013年1月13日15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内向林一某敲诈钱财的男子。2、证人林某(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的主要内容:2013年1月13日15时至16时许,我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上班,见老板林一某带了一个陌生男青年到办公室里面谈,具体谈话内容不清楚。大约半个多小时后,我见该陌生男子从办公室里面走了出来,林一某就叫我们将那个男青年抓住,于是我就和其他同事一起在门口将该男青年抓住,并当场在该男子的上衣袋里面搜出了4万元。后警察过来将那男青年和那4万元一起带到派出所。案发后,证人林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健就是于2013年1月13日,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某路某号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内敲诈勒索老板林一某财物并被抓获的人。3、证人何某某(西南派出所张边社区民警中队民警)的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我主要负责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及月桂村一带的治安。某某乐园游艺中心是我负责管辖的娱乐场所,该游艺中心现在的经营者是林一某,经营范围是电子游艺服务,于2009年8月21日申办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我每个月都会对该游艺中心进行检查,并有记录,每次检查都无发现有赌博的行为,也没有发现该游艺中心内存在有供他人赌博的电动游戏机。(四)物证、书证。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扣押到涉案移动U盘两个、信纸一张、中国邮政快递信封一个、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公安机关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林一某。2、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照片。证实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室内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健的归案经过。4、被告人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健的身份情况与上列的一致。5、信件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健用于威胁某某乐园游艺中心经理的邮寄信件,信件内容:“奇奇经理:当你看到录像时,你应该不陌生吧!这几天你们公司运营不正常吧,经常有警察来检查,说不定过几天你们那里都要上电视台或者上报纸都有可能。大家都想过年,如果你们对录像感兴趣找个时间谈谈。如果不感兴趣,我就把它放到网上去看看。联系电话:134XXXX****”。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2013年1月6日至1月13日,被告人刘健与被害人林一某的手机通话情况。7、银行帐户流水记录。证实:(1)被告人刘健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17-251000460XXXXXX、17-285201100XXXXXX均是外地银行开户,无法查询其账户流水;(2)被告人刘健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6213360790011XXXXXX、6228480790033XXXXXX、9559980799707XXXXXX均是睡眠户,2012年1月份至2013年1月份无账户流水;(3)被告人刘健名下的银行账户6228481463574XXXXXX从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月份,收入总额为23965元,支出总额为23777元。8、警情登记资料。证实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刘健用手机号码134XXXX****向三水110电话举报赌博,称健力宝南路某某游戏机室有赌博机,民警到达现场并反馈,经检查未发现赌博机。9、治安检查登记表及营业执照。证实:(1)公安人员经检查无发现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存在赌博等违法经营情况;(2)佛山市三水区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佛山市三水区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具有经营主体资格,在有效经营期限内,经营范围是电子游艺服务。10、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侦查人员现场提收了被害人林一某提供的电脑U盘一个,里面记录其与被告人刘健双方讲数的录音录像;(2)侦查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对被告人刘健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后,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通知其家属;(3)侦查人员发协查函的情况,要求被告人刘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刘健户籍资料,但未收到相关回复资料。11、移动U盘两个。证实:(1)被告人刘健邮寄Kingston牌移动U盘一个给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被害人林一某,称是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并以此对林一某进行威胁;(2)被害人林一某提供Apacer移动U盘一个,内容是被告人刘健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向林一某实施敲诈勒索的录像和录音资料。对于被告人刘健提出没有实施勒索行为,所得钱财是被害人林一某自愿给付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刘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林一某的陈述以及缴获的U盘、信纸等,证实被告人刘健通过邮寄视频U盘和信件、报警等方式,向被害人林一某勒索财物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刘健所称其勒索是为了讨回其在某某乐园游艺中心赌博输掉的钱,该说法与被害人林一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林某、何某某的证言均矛盾,不足以采信,另据被害人林一某的陈述,证实将4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是为了稳住被告人、预防其逃走,并非自愿交付钱财,该情节有证人马某某、林某的证言及林一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刘健的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健虽然当场从被害人林一某处取得现金,但未离开某某乐园游艺中心即被该游艺中心员工控制,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减轻处罚。移送的U盘、信纸、信封属于本案重要证据,本院不作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毅军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人民陪审员 陈华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