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谌桂花与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谌桂花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象鼻子4栋,组织机构代码79034226-6。法定代表人李育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建生,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桂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启高,男,汉族,1947年11月8日出生,系谌桂花丈夫。上诉人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谌桂花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8日(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生,被上诉人谌桂花的委托代理人杨启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未进行鉴定)原审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液化气钢瓶及减压阀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谌桂花家属与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是否于2012年7月1日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及履行情况等事实未予查明,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379元,退回上诉人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士平审 判 员 王文利代理审判员 唐会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