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瑞瑞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