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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瑞瑞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