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姚作仁与被告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作仁,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1057号原告姚作仁,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邹涛,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作仁与被告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作仁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作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作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作仁负担。审 判 员 周移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