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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程某(又名程志平)。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启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代理人王帅、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短暂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身边带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于1998年6月1日生女儿范某乙。婚后初期双方虽偶有吵闹,但双方感情尚可以。近年来,由于被告缺乏家庭意识,干活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今年7月因琐事吵闹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原告认为无法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该一直在城里打工,只是偶尔头疼才休息,今年还在玻璃厂配料室工作,该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范某甲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6日领取结婚证,农历腊月十六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并带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原告程某于1998年6月1日与被告范某甲婚生一女,取名范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矛盾日渐加剧,2013年7月双方再次吵闹后原告回娘家居住。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由法院判决。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应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共同生活已十七年之久,且已生有共同的女儿,应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本应珍惜家庭,互谅互让,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要正确面对,理智解决,而不该因生活上发生一点矛盾,便草率提出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对原告、孩子多些关心、呵护,双方都为家庭、对方考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定能破镜重圆,重归于好。现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