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吉林信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朝政泥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卢某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系某公司甲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乙。法定代表人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会计。上诉人某公司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甲委托代理人卢某乙、李某及被上诉人某公司乙委托代理人赵某、刘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20元,退回上诉人某公司甲。审 判 长 孙晓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