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朱根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朱根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9653861-4。法定代表人周继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蕾。被告朱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根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