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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尚晓明与张进国、王艳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晓明,张进国,王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2-3号申请执行人尚晓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进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君,女,汉族,系张进国之妻。尚晓明与张进国、王艳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5月30日,本院做出(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铜川市新区铁诺小区14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过户到尚晓明名下,并于6月4日向铜川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6月6日铜川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向本院回复,因该房屋于2006年8月20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无法协助办理。查明,该房现于建行铜川市分行有抵押贷款,为使该房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本院特向他项权利人发了通知:该房经法院两级终审,判决归尚晓明所有,被告张进国、王艳君协助将其过户到尚晓明名下。至此,该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该房的他项权利消失后,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红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