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龙水与方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水,方志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王龙水,男,1975年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达,男,1956年生,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水与被告方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龙水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