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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龙水与方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水,方志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王龙水,男,1975年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达,男,1956年生,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水与被告方志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龙水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