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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惠家文与王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家文;王永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惠家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王永梅,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家文诉被告王永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家文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惠家文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