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56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02月01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陆某,男,汉族,居民,1968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