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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泰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泰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雅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泰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泰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3元,由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