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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林,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易小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禾加铺村委社田江村。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粟家村委大丰东自然村法定代表人:李新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小林与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小林申请执行标的款为199914元,被执行人桂林祥龙化工有限公司现将该款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