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唐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第02397号原告: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XX原告安徽量具刃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租赁原告巢湖市北大街97号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大门口百合巷南1#门面到期终止后,由于被告拖欠房租等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此门面若有新客户租赁,被告将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此门面清空交还原告,否则内部一切设施全部按报废处理。现今新客户要求租赁且清空交还原告期限已过多日。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委托法律顾问致函被告,通知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要求其在五天内让出房屋,但被告置之不理。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巢湖市北大街97号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大门口百合巷南1#门面清空交还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出下列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约定的租期及租金,租金为半年6000元,期限从2011年4月10日到2012年4月10日;3、门面租金催缴通知书,证明被告续租房屋后欠12个月房租,原告催缴并明示催欠房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4、协议书,证明被告承诺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诉讼门面房清空并交还给原告;5、律师函,证明原告委托人依据原、被告协议,函告被告归还房屋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租赁原告巢湖市北大街97号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大门口百合巷南1#门面到期终止后,由于被告拖欠房租等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此门面若有新客户租赁,被告将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此门面清空交还原告,否则内部一切设施全部按报废处理。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委托法律顾问致函被告,通知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并要求其在五天内让出房屋,被告没有履行,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将巢湖市北大街97号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大门口百合巷南1#门面清空并交还原告,依法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巢湖市北大街97号量具刃具有限公司大门口百合巷南1#门面清空并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