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韩俊林,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