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如意申请执行娄小海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如意,娄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贾如意,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娄小海,男,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牟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娄小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如意玉米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交纳执行费14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小海之妻刘京妮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书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