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邢保平与陈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保平;陈美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邢保平,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平,菏泽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连,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平诉被告陈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