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缪荣才与廖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荣才,廖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537号原告:缪荣才。委托代理人:缪海素。被告:廖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缪荣才诉被告廖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0元,由缪荣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