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秀凤与常红军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凤,常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凤,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红军,住双辽市。。杨秀凤与常红军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六月二日作出(2012)双双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红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