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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任某某,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