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陈忠达与黄飞雄、洪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达,黄飞雄,洪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陈忠达,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黄飞雄,男,1972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洪志雄,男,成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忠达因与被告黄飞雄、洪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忠达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敏审 判 员 王鹏强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