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商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建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建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203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韩立光。委托代理人:董叶刚、杨帆。被告:李建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李建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3)杭下立预字第650号。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炜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董叶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被告李建江与原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明确约定客户已经阅读、并接受背面之《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该协议约定申请卡种、申请额度、透支消费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销户、出现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协议签订后,被告使用广发卡进行消��,本金共计13200元,然未按照协议约定还款,故根据协议约定,截止2013年5月6日计算利息12249.08元和其他相关费用8043.84元,以上共计33492.9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建江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3492.92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3年5月6日,2013年5月7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后按法律规定计收双倍迟延债务利息);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1份,以证明被告申请信用卡并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内容的事实。2.《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1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信用卡贷款关系及权利义务。3.广发信用卡费率表1份,用以证明信用卡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收取的标准。4.持卡人账单明细清单1份,以证明被告透支消费及违约未还款的事实。5.持卡人欠款金额的构成明细1份,以证明截止2013年5月6日被告欠款的事实。6.广发银行变更函1份,以证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李建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提交的证据1-6均真实合法,能够相互印证,且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1日,被告李建江向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7620),并承诺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该协议约定:1、客户应按时缴付使用广发卡产生的一切欠款和费用,或偿还最低缴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欠款;2、客户须支付由交易入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直至金额还清为止;客户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3、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每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最低收费限额为人民币20元;4、如客户透支额超过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银行按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次日起至下一账单日止)对超额部分计收5%的超限费(即超额金),超限费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5、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6、《广发卡费率表》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等等。同时明确该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为12000元。受领信用卡之后,被告李建江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截止2013年5月6日,被告李建江积欠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200元、利息12249.08元、年费、滞纳金、超额金、挂失手续费8043.84元,合计33492.92元。另查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更名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江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接受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内容,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产生透支及其他费用,但未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及时归还透支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更名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故其合同权利应由原告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承继。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13200元;二、被告李建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利息12249.08元及其他年费、滞纳金、超额金、挂失手续费8043.84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此后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被告李建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