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催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83号申请人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沂水县高桥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秦日才,经理。申请人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971405,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5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安丘市胜业超市、收款人为安丘市兴源商贸中心、持票人为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申请人沂水联创化学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10日后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