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新鸿、孙伟哲与窦平生、马敏、鹤壁市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鸿,孙伟哲,窦平生,马敏,鹤壁市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新鸿,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孙伟哲,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窦平生,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马敏,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鹤壁市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栗小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鸿、孙伟哲与被告窦平生、马敏、鹤壁市碧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新鸿、孙伟哲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鸿、孙伟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鸿、孙伟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鸿、孙伟哲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