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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孟福星与孟令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福星,孟玲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2416号原告(反诉被告):孟福星,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反诉原告):孟玲师,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孟福星诉被告(反诉原告)孟令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孟福星、被告(反诉原告)孟玲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孟福星、被告(反诉原告)孟玲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孟福星负担。反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孟玲师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