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杜国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铭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303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国铭。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包清谦。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国铭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国铭及其辩护人包清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杜国铭在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本市吴宁街道西岘村塘沿的自留田上种植。被告人杜国铭前期采用与油菜混种的方式种植,油菜收割后又用广告布进行遮掩,后于2013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杜国铭种植罂粟共计2773株,已全部被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国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友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现场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清点记录、罂粟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东林某(2013)第6号鉴定报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杜国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铭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达2773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杜国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国铭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罂粟均已被铲除,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杜国铭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包清谦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国铭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爱玲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丁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倪进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