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守仁与林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仁,林清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刘守仁,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被告:林清泉,男,成年,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仁与被告林清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清泉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和平小区电厂2号楼01单元1201室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守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清泉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和平社区和平小区电厂2号楼01单元1201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兵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