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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莘民一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莘民一初字第2206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大张家镇陈庄村人,住。被告李某,女,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鄄城县旧城镇黄河行政村七街村人,现住莘县。委托代理人张宪伟,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婚后经常通过qq聊天结识异性朋友并去外地与男友同居,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婚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好吃懒做,导致婆媳关系恶化并将婆婆打伤。原被告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请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返还婚前彩礼59100元。被告李某辩称:我和张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正月14日认识并订婚,订婚后二人经常见面,每次见面也都无话不谈,正是双方认为具备了一定的感情基础的情况下,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1月9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二人情投意合,互相体贴和照顾,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至于张某诉我婚后经常qq聊天并去外地与男友同居、好吃懒做、婆媳关系恶化也纯属无中生有,是在为离婚而编造借口。2013年阴历二月初张某前去濮阳打工期间,我二人也经常在一起团聚共同生活,二人之间从未发生任何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我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生育,张某父母经常无缘无故的发牢骚指责我,我也一直忍气吞声。2013年7月底,我从打工的万德福超市下班回到张某家中,张某父母再次埋怨我未能生育,要求我和张某离婚,不让我在其家中居住。我一气之下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我认为,我和张某婚前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融洽,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也从未发生任何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张某起诉与我离婚也完全是因其父母嫌弃我没有怀孕生育,而教唆张某才起诉的,其起诉与我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多作调解和好工作,或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未有大的矛盾。后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生气。2013年7月被告回娘门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2、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一年多来,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有大的矛盾,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问题,珍惜夫妻感情,不能动辄就离婚。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子坤审判员  张明久审判员  闫存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