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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57号申请人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号****室。负责人卢兴健,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兴春,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市白下区嘉世图建材销售中心持有的票号为3150005120601241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10日,出票人南京惠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中惠(江苏)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