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天明与吕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明,吕勇,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67号原告:黄天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9日,住涪城区。被告:吕勇,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日,住涪城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营业部。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