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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2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当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歆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侯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手扶拖拉机,沿西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程桥街道唐楼村地段,被同向李某驾驶的苏A×××××摩托车撞上该拖拉机尾部,致李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医院对其抽血备查。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啸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