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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钓台镇江渡村十字,组织机构代码证:57782291-4。法定代表人张亚芳,总经理。被告青岛东青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青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毛成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源公司诉被告东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咸阳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