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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12-l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兵戈与冯波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兵戈,冯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12-l号申请人刘兵戈,男。被申请人冯波,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兵戈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10月8日给被申请人冯波送达了(2013)商区法民督字第000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兵戈借款24000元,并承担申请费133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冯波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年10月8曰(2013)商区法民督字第000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133元,由申请人刘兵戈负担。审判员  李建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