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三初字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福红与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三初字00090号原告:吴福红,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负责人:吴万道,该村民组组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福红诉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谢庆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福红及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的负责人吴万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福红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08年结婚,嫁入和城,其户籍也一直没有从被告处迁出。2013年因政府统一规划,需要征用被告村的耕地,被告因此共获得征地补偿款近680万元,后经村民回忆,形成每人口50000元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但是被告却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拒不给付,现要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辩称:我们村子的多数意见是“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确是按照一人人50000元的标准来分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代梅的户口一直在小吴村,并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分得了田,2008结婚,嫁入和城。本院认为:原告吴福红虽然嫁入城市,但是其一直未取得非农业户籍,应当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件》“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当具有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判决如下: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福红50000元补偿款。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小吴自然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嫁入城市的妇女,如果其没有取得非农业户籍,应当具有原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