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兆祥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祥,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吴兆祥,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袁帅,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万龙,男,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兆祥与被告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兆祥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兆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兆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管爱军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