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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70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涛,霍邱县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段某某草率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听信别人谗言,对原告不负责任并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初,原告生病因被告不给钱治疗,原告只能一边打工挣钱一边看病,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经人介绍不久即于199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赵某某、段某某婚后开始夫妻关系一般,相互能够履行夫妻义务,之后,由于性格差异及互相缺乏必要的信任和尊重,双方夫妻关系逐渐不睦。2009年初,原告赵某某因埋怨段某某不给钱治病,独自外出打工,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以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当庭证言及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被告段某某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以及相互缺乏信任和尊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赵某某与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友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