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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陈传与高满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高满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陈传,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满能,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满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满能向申请执行人陈传支付标的款152000元及约定利息,但被执行人高满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满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满能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