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永杰与陈庆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杰,陈庆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谢永杰,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伟、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造,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谢永杰与被告陈庆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陈庆造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产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兴港六里20号XXX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庆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庆造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猛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