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邴某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邴某甲。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邴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邴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原告诉状中说的不是其真实的想法。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邴某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6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邴某甲。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邴某某自愿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珍惜夫妻感情,重视婚姻关系,冷静处理感情出现的问题,积极与对方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增加彼此信任,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