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20-08-24
案件名称
张欧飞与郑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欧飞;郑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张欧飞,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邓振流,五华县华城镇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郑能飞,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张欧飞诉被告郑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欧飞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欧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欧飞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收取为人民币825元,由原告张欧飞负担。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