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萧耐远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耐远,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萧耐远,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陕西蓝田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萧耐远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于2013年10月11日交清了执行款1317元。上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萧耐远领取。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蓝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