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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萧耐远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耐远,薛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萧耐远,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陕西蓝田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萧耐远与薛兴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于2013年10月11日交清了执行款1317元。上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萧耐远领取。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蓝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