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胡祖福与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福,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062号原告胡祖福,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述运,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小民,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闽龙世纪建材市场C区08号。法定代表人施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祥,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事副经理。原告胡祖福(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述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1年4月9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力资源部突然下达通知,称因公司改制、人员精减,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龄为11年8个月。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1、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76.55元;2、2012年休息日24天加班费9063.7元;3、2012年年终奖1000元;4、2012年11月奖金416.34元;5、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9284元;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68元。被告辩称:原告不存在加班情况,双方没有关于年终奖和奖金的约定,双方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2001年4月9日入职被告处任库管员,2012年12月22日被告下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每月打卡发放上月工资,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07元,每周工作六天。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为“2001年7月1日”,但年份显示有涂改痕迹,被告对劳动合同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由于工作起始时间有涂改,对起始时间不认可,被告称双方自200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2、荣誉证书,该证书载明:“感谢胡祖福,十年来对冠军大家庭的用心与贡献……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被告对该荣誉证书真实性不予认可;3、合同到期解约通知单,该通知单显示:“胡祖福,您于2003年4月1日到职,在仓管岗位工作……因公司改制,人员精减,公司与您不再续签合同……”,被告称该通知单无其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4、证人郭某,顾亮的书面证词,郭某称原告在2012年12月22日前为被告库房职员,顾亮称其与原告一起在被告上班,2012年12月22日,公司人事通知原告给他解雇通知单。被告对上述证人书面证词不予认可;5、证人苏某出庭作证,苏某称其2008年入职被告,因经常区库房故和原告相识,2012年12月22日看见被告的人事给原告一个辞退证明,被告给每工作10年的员工一个证书。苏某就其身份提交了与被告签署的2011年及2012年劳动合同书。被告称苏某无法证据其2008年即已入职,对其证言不予认可;6、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每月通过一次或两次转账向原告发放工资,月均3679.48元。被告对该对账单真实性不持异议;7、盖有被告公章的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原告到岗时间为2001年4月9日。被告对工资条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原告另提交了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该表载明被告自2003年8月���即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对该表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改称认可双方自2003年8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原告自2012年12月22日无故旷工,且至今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工资系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查,被告在仲裁庭审中主张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给付:1、2012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资1039.8元;2、2012年休息日24天加班费4987.58元;3、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78.16元;4、2011年4月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4694元;5、2012年年终奖1000元;6、2012年11月奖金416.34元;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368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2456号裁定书,裁定:1、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年休假工资3776.55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到期解约通知单、四险缴费情况表、荣誉证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的入职时间,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的工作起始年份有改动痕迹,但被告未提供其相应保有的劳动合同予以核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到期解约通知单应属于被告出具,上载明的入职时间亦应系被告书写,对于上所载的到职时间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仲裁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次庭审中称双方自2006年起存在劳动关系,后经原告出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表后又改称双方自2003年8月起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就劳动关系起��时间多次陈述相互矛盾,企图隐瞒相关事实,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入职时间的陈述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盖有被告公章的工资条显示的入职时间与原告主张相符,被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被告未就原告的入职时间提供充足及可信的证据,应当承担虚假陈述及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原告关于其2001年4月9日入职被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原告的工资数额,被告称原告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告认可的银行发放工资对账单显示的月均工资发放数额远高于被告的主张,被告亦未提供向原告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关于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107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离职情况,被告主张系原告2012年12月22日起旷工且至今未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未就原告旷工事宜的处理情况举证,被告对于原告长达半年时间旷工的情况不予处理且主张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不合常理,被告未提供合理解释,对于被告关于原告2012年12月22日起旷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原告提交的合同到期解职通知单显示系被告将原告解雇,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词佐证了该通知单的真实性,被告未能就原告离职原因提交合理及充分的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因公司改制将其辞退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8568元。奖金通常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酌定发放,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关于年终奖及奖金发放的相关约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年终奖及2012年11月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已休2012年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截至2011年年底,原告工作年限已经超过十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12年10月未休年休假工资3776.5元(4107÷21.75×10×2)。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了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未举证证明签署该份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述劳动合同签字确认即应认为系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告再行要求被告给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祖福二○一二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七百七十六元五角;二、被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祖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元;三、驳回原告胡祖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胡祖福已交纳,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胡祖福)。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龙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