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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家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杜文与吴卫东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家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杜某,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文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吴某及委托代理人耿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1999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6日生一女名吴瑞,2006年12月11日生一子名吴某某。由于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吴某辩称,被告虽因俩人吵架情绪激动时打过原告,但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孩子尽到了父亲的责任。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8月16日生一女名吴瑞,2006年12月11日生一子名吴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户口薄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希望双方当事人能谨慎对待自己的婚姻,遇到分歧时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多从自身找原因,相互宽容。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峻人民陪审员  盛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飞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