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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民立字第3号起诉人黄凤梅、宁封富与被起诉人黄美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立字第3号起诉人黄凤梅,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那××驮象村××号。起诉人宁封富,男,1969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宁明县那××驮象村××号。委托代理人杨栋,男,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凤梅、宁封富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黄凤梅与被起诉人黄美金系同胞姐妹,二人与同胞姐妹黄金群、黄日梅、黄群兰、黄群升在那楠乡驮象村六纳屯的“三中坡”、“马岭”、“上果”、“屋背山”、“晒坳”、“六仔”(地名)等地享有约354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12亩的耕地经营权。现黄日梅等四姐妹同意由起诉人黄凤梅夫妇与被起诉人黄美金夫妇平均经营上述土地及耕地,该意见已经驮象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但被起诉人黄美金夫妇至今仍强行霸占着全部的土地及耕地,不允许起诉人夫妇经营管理。为此,起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停止侵权,并退还所侵占的山林及耕地。经审查,起诉人黄凤梅、宁丰富请求本院确认对争议地“三中坡”、“马岭”、“上果”、“屋背山”、“晒坳”、“六仔”(地名)等地354亩土地及12亩耕地享有一半的承包经营权,并判决被起诉人停止侵权,退还所侵占的山林及耕地。本院认为,起诉人黄凤梅、宁丰富与被起诉人黄美金等争议的“三中坡”、“马岭”、“上果”、“屋背山”、“晒坳”、“六仔”(地名)等地354亩土地及12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起诉人黄凤梅与被起诉人宁封富在争议地的承包经营的土地具体位置、面积都不明确,此内容涉及到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凤梅、宁丰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 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毅龙 百度搜索“”